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6]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
《义务教育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认真做好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此次对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了明确。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新
《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好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