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分担责任。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分担责任。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农村小学为20%、初中为60%,城市初中为5%。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74.5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94.5元/年。生均增加的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生均增加的14.5元部分,由中央、省、县(市、区)级财政按6:3.2:0.8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负担40%,超出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所需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3、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4、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