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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全市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我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范围是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学生人数以2005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数据为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享受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政策。

  三、经费分担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分担责任。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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