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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保护,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实行保护区与社区共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红树林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单位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红树林资源。
  第五条 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经费,必须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内和保护区外的红树林都属于本办法所保护的范畴。凡征用红树林保护区以外用地时,需要砍伐其他红树林的,按规定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逐级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海域范围内未规划为林地和设为自然保护区的红树林资源,开发、利用时应报经林业和海洋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若因国家、省或市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林地的,应当依照《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六条,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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