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为传销者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是根治传销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要特别加强对出租房屋、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重点场所的管理,注意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为传销者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的不同业主实施分类处置:
(一)国家公职人员向传销分子出租房屋,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传销分子出租房屋,屡禁不止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三)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无力支付罚金的个体出租业主,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变卖其房产进行抵扣。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出租房屋管理办法,通过严格有效的管理,使传销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立足之地。
六、开展“三无”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集防范、监管、打击于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无传销院校”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大中专院校要明确一名打击传销联络员。工商、公安执法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明确执法人员的分管区域和工作任务,尽快完善全社会“打、防、控”工作体系,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识别、防范和抵制传销的能力,使传销活动无处容身。要完善举报投诉、联合执法、联席会议、部门协作、区域协作等制度,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七、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程序
执法人员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必须严守纪律,依法行政,严格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等规定的办案程序执法,在办案中查封、扣押财物要给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书和财物清单,登记、清查物品要细致,做到账物相符。
打击传销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打击传销工作的新经验,真正使打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