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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布。未经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之外)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标准和程序。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应当逐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采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应经同级政府审改办统一审查后,在行政服务中心及该行政机关予以公布。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补办通知书。

  2、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或规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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