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机动车辆车牌申领、机动车辆驾照申领考试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收费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申领机动车驾照考试道路、场地使用收费等事项;
(八)各类年审(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四、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实施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内容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意见拟定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