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等方式,实施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通过集中供养解决农村五保户的居住问题;加快实施“助残安居工程”,到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3年700户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继续实施下山移民脱贫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地质灾害调查,通过搬迁,有计划、分步骤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闲置房,通过村组织租用、置换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八、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持。要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配齐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吸收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原则,设立面向群众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便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要加强衔接;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及时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案件,减免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要积极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
九、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等其他救助帮扶工作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在200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慈善机构,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行动,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幼、贫等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众。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建立和推广“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