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积极筹措救助资金。各地财政要按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同时,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也可安排用于医疗救助,各级慈善机构要将慈善助医行动作为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市本级已建立“惠民医院”,各地也要多方筹资兴办“惠民医院”、“慈善医院”等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予以优惠。
六、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救助力度
从2006学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全省同步免收杂费。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对本市范围内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且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以及残疾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或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在市直属学校就读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推行“教育券”制度,严格报批程序,由教育部门直接发放到被救助的学生,保障资助对象的受教育权利。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的范围,实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高于9%的目标。关心学生营养健康,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高等教育助学体系,发挥政府助学基金、慈善组织、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的作用。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为贫困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高校要进一步发挥资助贫困学生的主体作用,公办高校要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
七、多渠道解决城乡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加快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改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方式,确保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着力解决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根据《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及完善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予以住房救助。要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改善救助家庭的住房条件。鼓励各地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等措施解决廉租住房的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