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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四、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在做好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要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的政策,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对2003年以前应保未保的被征地农民,要在2008年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出资部分必须足额到位,暂未到位的要通过增加支出及时予以补足,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水平。国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所有应参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基本的保障。

  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要着力于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现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参保农民提供2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增长的动态筹资机制,控制年度基金结余率,提高参保人员受益面和大病住院实际补偿水平。要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研究制订针对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省政府将于2006年启动试点,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争取2006年全部实行实时结报。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在重点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医疗困难的同时,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其中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要优先救助。要根据各地实际,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逐步调低起补标准。探索和推行定额包干门诊助医卡、慈善助医卡,为特殊困难对象解决日常医疗和起补线以下部分的医疗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专项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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