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健全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长效机制
要认真总结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经验,加强敬老院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管养机制,确保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0%以上,并争取逐年有所提高,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并要尽可能实行集中供养。
供养经费要按照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要求,由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认真研究和多渠道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各级财政在安排供养经费时要同时安排必要的五保医疗救助资金,以弥补日常门诊医疗经费;敬老院与当地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利和优惠的医疗服务;发生大、重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除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报销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余额部分再予报销;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医疗风险储备金,按照“民政统管、应急应重、年度结报、缺额补足、常年备用”的原则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多渠道向五保对象提供救济、法律援助、慈善捐助等救助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敬老院“以副补院”的能力,对付出劳动的五保老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改善其生活。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敬老院的民主管理制度。为有利于敬老院集中供养机构的运行,新办敬老院可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原产权和管理人员身份保持不变。要重视敬老院的文体、娱乐设施建设,提倡党政领导、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中小学校、医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六挂钩”活动,着力构筑“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氛围,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安享晚年。
切实加强孤儿救助工作。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要大力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通过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等方式,创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环境。市、县(市、区)都要建立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作为监护人的孤儿供养经费,其供养标准要以保证其健康成长为前提,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孤儿就学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应予全额减免。同时,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