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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县(市、区)要研究改进收入核查、核算方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的范围,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分档补助一般不低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制度,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内容主要是社区及村范围内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

  分层分类救助制度是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在分层、分类的基础上,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这既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应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按一定比例划分若干救助层次,实行不同的标准,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救济、帮扶)。根据我市实际,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城乡困难居民分别按年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20%两个层次给予专项救助(救济、帮扶)。具体救助(救济、帮扶)办法由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积极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城乡困难群众致贫、致困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因下岗失业或就业不充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外,劳动等部门要通过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或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困难的家庭,由教育、建设等部门通过提供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解决其困难;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家庭失去收入来源,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或一家有2人以上较重残疾的困难家庭,残联等部门应提供专门的困难救助;要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救助、救济、帮扶因病因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要及时启动应急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子女不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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