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快建筑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培育。建筑行业的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绿卡”、“对工业企业吸纳引进人才返还地方税收”等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引进优秀的职业经理,改变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建筑施工企业就业,加强职工技术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4〕22号)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专业特点,评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足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十三)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我市建筑业企业需建设建筑设备、材料周转堆放用房(仓储用房)等项目用地,可享受工业企业政策。工程施工、堆料等可依法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十四)宣传表彰先进建筑业企业及优秀经营者。对获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衢州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开展评比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活动。被评为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
对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奖励20万元;对创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等的项目经理奖励10万元;对创其它国家级奖项和创其他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设立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奖。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当年合计上缴本市地方税收400万元以上的,按入库税收的3%由税收入库地财政奖励企业。
(十五)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