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市园林机构内部改革。市园林机构按照“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管理层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全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作业层实行市场化运作,参与市场竞争。市园林处现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在编人员身份不变,只出不进。
五、加大园林绿化监管和考核力度
实行市对区、区对街道、街道对社区和承包人的层层监督考核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考核情况与经济责任、养护作业经费挂钩。市建设局受市政府的委托,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各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并负责市直管绿地养护作业的监管。各区应根据统一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所辖各街道的城市园林绿化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辖区内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庭园的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局及其下属的园林处,要加强对各区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六、强化社区、庭园单位绿化管理
(一)全面整合物业管理资源。按照就近、方便、规模适当的原则和管辖范围,由各区逐步将零星开发住宅、老居住社区就近列入小区物业管辖范围,确保社区园林绿化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小区的园林绿化管养经费在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支出。小区物业管理费可由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逐步引导由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收取,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视考核情况拨付物业管理费,并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单位庭园(含单位居住庭园)绿化管理职责。3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绿地的庭园单位可以设专职绿化养护管理人员,按3000~5000平方米/人的标准配置,或者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公司管理;3000平方米以下规模的庭园绿化应明确责任科室和人员,建立养护管理制度,保证养护投入。
七、建立和规范市区绿地认养、认管机制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须认养、认管与其单位人员规模相适应的绿地面积,鼓励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积极参与。非专业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单位进行绿地认养、认管活动,原则上以“以资代劳”的形式开展。城市绿地认养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