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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衢政发〔2006〕29号)


  狂犬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危害性极大的烈性传染病。近年来,我市犬类饲养量不断增加,犬伤人事件呈上升趋势。当前正值狂犬病高发季节,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强对狂犬病的自我防范意识。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人与犬(猫)的接触,避免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如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应立即自行清理伤口,并及时到当地疾控中心或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体血清。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6月20日,各县(市、区)统一在乡镇(街道)组织建立狂犬病免疫小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在畜牧兽医部门配合指导下,对本辖区内未经免疫的犬类实行强制免疫,并办理免疫证,进行挂牌登记。各犬类饲养者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在6月20日之前免疫的,免疫费一律降为每只20元。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的养犬户,将强制扑杀其所养犬只。

  三、组织扑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无主流浪犬或有可疑症状的犬只,一律予以强制扑杀。自2006年6月21日起,对无证、无牌和免疫后未拴养、圈养的犬只,一律视同无主流浪犬处理。对拒绝、阻挠捕杀上述犬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严格犬类管理。各犬类饲养者对经过免疫的犬要立即实行拴养或圈养,并主动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广大群众要自觉控制犬类饲养量,尽可能少养或不养;养犬户要对养犬场地经常进行消毒,发现病犬及时到当地兽医部门确认。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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