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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4、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退城进园”企业按照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入库级次。

  5、凡属市本级收入范围的招商引资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新办企业、退城进园企业,落户在中心城区的,落户地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优惠的,根据落户地支持程度,确定市、区分成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分成。

  6、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房地产项目按土地归属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凡市本级承接了原赣州市债务的建设项目、承接市及市以上单位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划拨土地用于市及市以上单位或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由市直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承接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由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区级。

  7、章贡区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税收,除市政工程、重点工程和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外,其他项目由市本级、章贡区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税收,除市政工程、重点工程和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外,其他项目税收由开发区地税分局负责征管。

  8、市政府《关于确立市与黄金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市府字[2001]132号)明确的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由章贡区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户,其税收征管办法和纳税级次不变。

  9、县(市)区域范围内由市级单位直接引进、申报安排的市及市以上单位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其他税收实行属地管理。落户地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了优惠的,根据落户地支持程度,确定市、县(市)分成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分成。大中型工业企业标准参照省财政厅赣财预[2004]5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即一次或分期实际投资总额,以及合同(计划)投资总额为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指新建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土地购置费用的总和。

  二、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委托交通稽征部门代征的车辆税收,由市地税局统一委托章贡、黄金交通稽查征费所代征,代征税款按分成比例逐月分别缴入市级、章贡区级、开发区级金库。分成比例以2004年、2005年两年交通稽查征费所实际代征各级税款占代征税款总额的比重确定,其中:章贡交通稽查征费所代征税款市、章贡区分成比例为:57 ∶43;黄金交通稽查征费所代征税款市、开发区分成比例为:56∶44。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给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支付给代征单位,年终根据市、区税收分成比例分摊,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予以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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