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就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开发区,下同)税收征管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近几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在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税收混级混库现象不断发生,影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投资环境的优化;区域之间为拉税源、争税收,竞相提供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一定程度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现行规定,统一政策,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文件,在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收入征管范围和权限重新明确:
1、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及市以上单位)、市及市以上单位所办的三资企业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办的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国税、地税局负责征管;市及市以上单位与区属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兴办的企业,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入市本级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2、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招商引资企业按照“谁招商谁受益”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凡由市及市以上单位直接引进的招商项目,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税收归市本级。外商或境内投资者在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进行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等投资,其税收按照被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入库级次。投资者通过租赁、承包、兼并、收购市及市以上企业与区属企业重组的新企业,其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缴纳税收根据企业重组前两年的税收比重分成。
3、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改组改制企业按照企业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凡改组改制前税基分别归属市本级、区级的企业改组改制后,工商登记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维持不变,按照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税收入库级次。由市及市以上企业与区属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新企业,其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缴纳税收根据企业重组前两年的税收比重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