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的批复
(衢政发〔2006〕75号)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划拨专用章进行更名的请示》(衢土资〔2006〕101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的批复》(浙政函〔2005〕53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规范土地审批工作,根据依法、效能、便民的行政原则,新设“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审批专用章),同时将“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划拨专用章”、“衢州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专用章”予以作废。
二、土地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及修改审批、征收征用土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政府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原印章上缴市政府办公室后,凭本批复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