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明确责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履行自身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并成立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成立专门实施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国土部门负责申报用地计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等。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报批手续的审核批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审批工作。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报政府批准,同时加强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确保项目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执行到位。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大力支持项目建设及符合条件购房户的购房贷款,并提出具体的扶持政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管,参与规划方案审查,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工作。
3、要强化监督。各县(市)政府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换购情况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的,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当地政府追回已购(已租)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4、要统一报表。为切实加强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管理,准确、及时地掌握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两房”建设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两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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