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1、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地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其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要达70%以上。
2、进一步拓宽廉租住房资金渠道。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损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3、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房源。各地除新建廉租住房外,可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不能过于集中,要在城区“插花”建设,与高档商品住房建设同步进行。要从实用、便民、利民出发,建设在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方便群众就业、谋生和生活。其户型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外墙立面的装饰包括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等,应与商品房相协调,不能有歧视性政策,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予以减免。
4、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退出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组织领导
1、要加强领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逐步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各地要把控制商品房开发总量、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县(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由市政府组织市规划建设、房产、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对突破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控制计划或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要求比例的县(市),市政府将取消或减少其下一年度的经营性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