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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3、合理确定年度最高销售限价。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和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8-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作为标准,测算出合理的年度最高销售限价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根据项目所处地段分类和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的天燃气、煤气、闭路电视等管线安装费用,可实行代收代付。其销售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合理确定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为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具备购买能力,并能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各县(市)每年要根据当地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来划定,并报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般情况下,系数划定最低不能低于0.9。

  5、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境优美,小区内公共设施基本配套。按照成本节约的原则,其户型设计应以套型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适当建一些40-50平方米的小户型。

  6、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各县(市)政府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和项目准建、准入制度。可由政府组织,也可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化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开发建设。

  7、严格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以上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打折扣地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8、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

  9、准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及准入条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具体的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要求、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各县(市)政府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改作商业用途,需要退出的由政府按届时同地段同品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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