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赣市府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得上廉租住房,在关注民生中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意义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德政、民心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做到统筹兼顾、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逐步建立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合理确定开发总量。自2007年起,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对当年房地产开发指标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县(市)每年的商品房开发总量应于上年三季度前报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各县(市)政府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已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宅建设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并纳入年度供应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自2007年起,各县(市)按上年度房地产开发指标总量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并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报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保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当年开工建设,如确有情况需要调节比例的,应提供调查资料和充分的依据并形成调查报告,由市政府转报省建设厅核准后报省政府审核批准,方可适当调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