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有机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06]23号和赣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大力推进我市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明确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要求
全市保险业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证,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重点开拓企业财产险、责任险、政策性农业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特困群体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等具有区域特色的保险业务,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健全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开发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业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赣州服务。
三、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