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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以人为本原则。以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行动,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积极稳妥原则。做到先试点,后推开,尊重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三、缴存对象和范围

  凡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措施

  1、降低门槛进入。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税前工资。赣州市中心城区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不高于12%;各县(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考虑到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刚起步,企业情况又不相同,除有条件参照现行缴存标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实行低门槛进入。即:最低缴存额度以所在县(市、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算。

  2、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为了取得实施这项工作的经验,可在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中,选择若干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企业运作比较规范,有一定规模,且领导支持的企业搞试点。在实际操作中,应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作为重点。有的企业,可以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技术骨干中先行建立,在城镇户口的职工和赣州籍农民务工人员中先行建立,做到逐步建立,逐步完善。

  3、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属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协议等),可支取本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4、支持职工购房贷款。职工所在单位及本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和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均在1年以上,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1年内,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属办事处)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有偿还能力的贷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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