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依照国务院
《条例》第
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
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依法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