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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一)严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或变相收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收取的任何费用。

  (二)按照《赣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严格出租汽车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出租汽车企业开业条件、车辆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等。

  (三)各县(市)新办出租汽车公司和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时,必须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8年(车辆报废,其经营权相应终止)。期满后,由市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收回出租汽车有关经营许可证,重新进行许可。赣州中心城区(含赣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建立健全企业和驾驶员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异地经营,不得冲击班线客运。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要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五)对出租汽车严格实行打表计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装计程计价器。

  (六)出租汽车公司招聘驾驶员后,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从源头上理顺劳动用工关系,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对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承包或收取“高额承包金”的做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取非法利益的企业和个人,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营运资格,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力度,杜绝非法车辆营运现象。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各地政府要积极组织交通、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没有营运手续的“黑车”等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清理和整顿,维护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一)各地要逐步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监督、自律和协调;(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的良好氛围;(三)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的动态监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聘请信息员监督;(四)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和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各地打击非法营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治不力,仍然存在非法营运车辆的县(市),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新增出租汽车运力。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统一管理。为强化出租汽车的管理,各县(市)出租汽车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喷印企业名称和投诉、监督电话号码、统一出租汽车标志牌、统一车顶灯、统一计程计价器和待租标志、统一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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