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赣市府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了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效益不理想的形势下,基本维护了我市出租客运市场的稳定,确保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当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经营模式落后,经营主体小、弱、散;二是经营权非法转让现象严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较乱等。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发展工作,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做好当地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调查、预测、分析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制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起有效的计划供给和调控机制,达到供给与需求相对平衡,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运行。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以及道路客运市场的现状,各县(市)发展出租汽车的营运指标原则上要严格按照所在县(市)城区现有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标准予以核定,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严格把关和管理。同时,各地申请开办出租汽车企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等均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科学决策。
二、加快建立和推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竞争机制。市交通运管部门核准县(市)出租汽车营运指标后,各县(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开办出租汽车企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的实施由各县(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