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㈣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㈤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㈥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㈦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㈠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㈢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㈣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㈤基础工作情况;
㈥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㈦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市财政局应依照财政部、监察部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定期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在考核工作中可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市财政局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