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1、采购人制定的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2、采购招标公告(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公告视为已备案);
3、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4、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㈠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批准;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批准;
㈢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㈤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公告前应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并同时报送招标文件,经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告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招标项目;
㈡标的金额;
㈢采购方式;
㈣招标地点、时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