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㈣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㈤开标并组织专家评标和定标;
㈥发布中标公告;
㈦确定中标供应商;
㈧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㈨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规程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区域联动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合同验收与资金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