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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

  五、明确有关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切实加强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城镇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和参保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身份确认工作,并向他们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残联负责组织城镇居民中的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身份确认工作,同时做好其他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组织发动和扩大覆盖面工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收缴、参保资料登记造册、整理和公布工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以电子表稿形式上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的资料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有关业务经办工作。

  (四)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对就诊参保病人进行身份确认、治疗;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上传参保病人治疗信息和费用信息,为参保病人免费提供费用清单;为病案资料核实提供方便。

  六、明确有关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关政策衔接规定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当年,年度内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补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个人缴费的差额后,年度内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今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年限可相应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按补缴费用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缴费标准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1年视作1年,但医疗待遇不重新结算。参保人员补足费用后因故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所补缴的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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