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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


  (一)保障方式: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从我市各县(市、区)城镇居民人数偏少的实际出发,原则上不按人群分别制定制度,但可以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在一个制度中分别设置不同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

  (二)保障范围: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以户籍参加医疗保障,不可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但未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三)保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四)保障水平: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按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确定。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医疗待遇标准。

  (五)参保形式:以户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参保。

  各县(市、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时,要按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的整体规划开展工作。

  四、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机制

  各地要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确各自的资金分担责任。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其中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衢州市区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分担。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应单独建帐,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今后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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