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专业监督和检查装备。开展职业危害登记,建立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加强对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和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
(九)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建设
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推动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主任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一五”时期,必须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保证 “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安全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规划,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要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规划和实施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重要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统计指标体系,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到位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对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机制,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实行安全标志等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四)加大安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