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称较大额开支、大额开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工程款报支规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严格按照厦委办发〔2006〕59号文执行。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有关规定进入市级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100(含)-200万元的,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10(含)-100万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承包价经区级工程审核所审核后,由村两委集体研究,采用便捷、公开、公平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凭合法发票支付款项,杜绝施工单位向村集体预借工程款,谁审批谁负责。
报支首笔工程款时须附项目立项审批书、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书、中标通知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招标方案的决议、施工合同等,项目资金来源属财政资金的,还需附区级工程审核所审核书或相关审核单位审核书;工程完工结算时,须附决算书和验收报告。
发包工程支付款项需经银行转账,杜绝现金支付。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原则上凭发票及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应注明用工标准及实际工时)支付款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开支单据除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并履行常规手续外,尚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认可,方可付款、入账。报支首笔工程款时须附村两委会议研究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规程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应加强对本镇农村会计代理机构的管理,并对本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规程进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