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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的通知

  (一)经办人取得票据、填写报销凭证

  经办人必须为本村人员,并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

  报销凭证经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三)代理会计审核

  代理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对认为是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书面报告。

  (四)村书记、村主任审批

  村书记、村主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审查、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财务由户代表会,下同)讨论通过的,应先履行相应的审查、讨论手续。

  (五)报账员办理款项支付

  报账员根据审批后单据办理款项支付,对审批不通过的不予办理。

  第五条 单据交接,账前复审

  报账员将已办理款项收付的单据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代理会计办理单据交接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账前财务复审并组织人员不定期入村盘点现金。

  第六条 代理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

  代理会计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向村集体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

  第七条 财务公开

  现金(存款)收支公布表、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科目余额表等财务公开报表应当按月(季)公布。征地补偿费收支、工程建设项目开支、村干部报酬补贴等应当专项明细公布。财务公开表须由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存档备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代理会计须定期进村审核票据、接受报账。

第四章 分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分级审批制度。小额开支,由村委会负责人审批;较大额开支,发生前须由村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大额开支,发生前由村集体研究,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财务由户代会,下同)讨论通过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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