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继续推进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旧区改造,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市和区县财政、规划、房地等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尤其是要积极推动旧小区综合整治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有序开展,达到既改善市民住房条件、又增加廉租房源的目的。
(十一)改善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位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区域,新建和改建一部分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定向出租给来沪务工人员。要研究完善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对改善来沪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在房源供应和建设、劳动管理、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落实各项有利于改善来沪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长效管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二)落实住房保障房源建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旧住房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市和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积极实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政策。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三)加快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充分利用房地产登记、公安户籍、社会劳动保险和所得税征收等政务信息库的数据,加快开展本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状况调查,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基础档案。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要加快编制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十四)完善住房保障的组织管理体系。按照“决策、监管、运作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职能。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住房保障的决策协调机构,对本市住房保障资金和房源筹措、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强化住房保障管理职能,健全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并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中心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通过制订政策、协调房源、分配资金等方式,推动和支持区县政府落实各项任务,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房地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具体管理办法,抓紧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和改善来沪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租房贴费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住房租赁税收、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具体支持政策。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核对办法。区(县)政府是本地区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编制本地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本地区人代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