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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五)加大廉租房源筹措力度。要通过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增加廉租房源供应。根据大分散(全市面上分散布局)、小集中(点上相对集中到幢、到组团)的方式,新建廉租房源通过项目招标实施开发,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回购,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要通过税费支持等优惠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和供应廉租房源。廉租房源实行以区县自筹为主的筹措办法,市级统筹作适当补充。
  (六)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国发〔2007〕24号文和财政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进一步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多渠道筹措廉租房源和向廉租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开支。
  三、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七)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在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同时,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市政府认定的特定对象供应。供应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八)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手、定向供应”的原则,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资金筹措等;区县政府承担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管办分离,通过项目认定办法确定开发项目,并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通过套建、配建的办法筹措房源,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四、加快健全住房租赁机制
  (九)建立保障性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研究制订租房贴费政策。对暂无购房能力或购房意愿、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鼓励其通过租赁渠道改善居住条件。要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市区联动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将政府、社会机构和私人提供的适用房源,在全市范围内供住房保障对象选择承租,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对社会机构和私人提供的房源,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同时,要加快研究制订租房贴费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本市租赁一定面积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享受一次一定年限和一定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相衔接。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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