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
(八)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管理。“十一五”期间,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应占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并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住房需求情况和住房建设规划,组织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等部门认真研究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平衡后下达实施。编制和下达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经济比较好的市、县,应适当提高比例。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达住宅用地计划。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九)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和地块。各市、县要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制订供地实施方案,明确使用存量土地和需要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数量,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报省审批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时,必须符合年度住宅用地计划和备案的实施方案,否则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
(十)优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布局。对在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的配建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将配建方案中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总套数、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十一)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