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津贴补贴水平实行分档调控。市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的县(市、区),按“限高”原则,分档征收津贴补贴调节基金。津贴补贴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如下:
第一档: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不到调控线2倍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征收;
第二档: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2倍、不到调控线3倍的部分,按照60%比例征收;
第三档: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00%的比例征收。
3、照顾到乡镇基层公务员。为保证乡镇基层公务员待遇,各县(市、区)在确定本县(市、区)津贴补贴水平时,对乡镇公务员的津贴补贴要与县直机关一并考虑。
(四)规范管理。
1、逐步统一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标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在三年内实行基本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从低往高三年内到位,从高往低必须一步到位。各县(市、区)应合理确定不同职级人员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具体标准,以及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间的比例关系。工作性津贴原则上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即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津贴补贴标准之比)原则上不应高于2.5。
2、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县(市、区)现有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2倍的,规范津贴补贴期间(即三年内)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且在调控线2倍以内的,规范津贴补贴起步时(今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可以适当增长,但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重在规范,要实行“削峰填谷”;二是统筹考虑本地财力状况,以及对其他相关人员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影响;三是如果经测算,津贴补贴增幅水平较大,则起步时的增幅一般不得超过本级行政机关这次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总体增资水平。
3、建立审批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审批方案均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今后,各县(市、区)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设立专户。
为确保津贴补贴规范发放,各单位必须在同级财政设立津贴补贴专户,用于归集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3年内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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