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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民主评议政风征询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率,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

  为确保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落实,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现就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未纳入市政府办公厅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凡纳入市政府办公厅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由办公厅归口业务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对于未纳入市政府办公厅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则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

  二、办理程序

  1、交办:市长作出批示后,由市长秘书即时交督查室办理。

  2、拟办:接市长批示件后,督查室应及时登记编号,并提出拟办意见。不需立项督办的批件,按程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立项督办的批件,由督查室拟定《督办通知》,明确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按程序呈签后,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3、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市长批示件后,要及时办理。对立项督办件要严格责任,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照《督办通知》的要求抓紧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4、督办:《督办通知》发出后,督查室要加强跟踪办理,适时催办,确保按时办结。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5、办结:对立项督办的市长批示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天。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报告须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按要求送达市政府督查室。对急件和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对重要督办件的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以《督查专报》形式及时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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