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二)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
提供方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经营、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30日将合同文本报办理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旅游服务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六)消费贷款合同;
(七)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