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 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