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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试行)

  机关各委办室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搞好与本级“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本级“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沟通的事项,事先应在机关有关委办室之间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机关有关委办室在与本级“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沟通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定后,办公室、相关委办室应及时与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视情况适时予以安排。
  2、在常委会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时,有关委办室要认真听取本级“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和视察要组织有关方面参与。
  3、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初稿完成后,有关委办室要与本级“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务求反映的情况和指出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4、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时,办公室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 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后,有关委办室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研究室负责向社会公布。公布文稿须经秘书长审阅批准。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及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委办室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人选工委负责发送。
  3、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及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委办室提出,经秘书长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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