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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试行)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试行)
(2006年11月21日阜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0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阜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参照全国、省人大机关的作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正确实施,确保本级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机构,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二、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其中经常性的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听取和审议市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市本级执法检查和视察(包括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或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4、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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