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通报监测情况。
第三节 安全体系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各种先进可靠的安全技术,以保证网站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评,安全测评可以由内部或外部的机构实施,可视情况进行第三方安全测评。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改进安全措施,并保存安全日志。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最快地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第四节 服务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要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网上公共服务制度,严格按制度在网上受理、办理相关业务,指定专人对网上公共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情况上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措施,对政府网站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节 网站服务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共享赣州市政府信息平台资源。
1、利用综合门户网站子站生成系统建设网站;
2、租用信息平台虚拟服务器空间;
3、服务器托管。
各网站要办理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业务,必须选择具有政务信息网出口、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运营商。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必须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站ICP备案,在网站首页的底部放置本网站的ICP备案号。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