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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节 网站规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规划方案。

  网站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网站建设的背景和现状,网站建设的需求分析,网站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风格,网站的功能设计,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节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政府网站要以便民为宗旨,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网站内容的组织、信息编排和功能设计,力求操作简单,使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访问目的。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发布政务信息,体现自身特点,满足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 网站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性:即政府网站内容应全面、系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属于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2、完整性:即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素应齐全,内容应完整、详实。

  3、时效性:即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4、准确性:即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发布失真和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的政务信息应准确把握。

第四节 网站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站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先进性、标准性、内容合法性等。

  1、网站可用性:指政府网站必须提供24小时正常访问和服务,并制定监控制度,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导致网站不可访问的各类事件。

  2、网站兼容性:指服务程序应尽可能兼容基于多种操作系统的各类浏览器,无特殊情况不应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确实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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