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 网站定位
第五条 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带,开展电子政务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整合子网站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获取政务信息和享受政府网上服务提供便利。具体体现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
第六条 子网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窗口,及时将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上网公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政民互动的纽带,以互联网为媒介了解社情民意,解答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桥梁,整合网上办事项目,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