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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4.宣传动员

  各市(区)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

  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各地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省普查办计划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市普查办、各市(区)普查办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

  各市(区)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市(区)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江门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5月)

  由市政府组织开展我市污染源普查源工作的考核验收,建立我市污染源数据库。

  4.上报数据,迎接考核验收(2008年5月-7月)

  市普查办在2008年5月底前汇总向省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并向省普查办提出验收申请。完善各项工作,迎接省普查办对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市普查办,各市(区)普查办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市级和县级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各市(区)普查办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六、普查数据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普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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