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5.加强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区,市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各地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

  市普查办要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各市、区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级普查办申请验收。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普查办和各市、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办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及实施方案;培训各级市、区普查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开展宣传;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各市、区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各市、区普查办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组织动员和宣传;普查员聘用;入户调查及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总结;市、区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各地要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

  各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

  3.普查监测

  各市(区)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