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国资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国有(控股)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转发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和《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检查和指导,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镇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市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组,负责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
各市、区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省普查办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市普查办和各市、区普查办分别负责对本级、乡镇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级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